(2015)鄂下陆执字第0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余国法与黄光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国法,黄光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执字第00011-1号申请执行人余国法。被执行人黄光灿。申请执行人余国法与被执行人黄光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鄂下陆民初字笫006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光灿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光灿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光灿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国法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下陆民初字的00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黄光灿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余志海代理审判员 张 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