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民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蒲月、蒲志国、蒲军平、谭忍科、马录彦与郭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月,蒲志国,谭忍科,马录彦,郭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154号申请执行人蒲月,女,汉族,学生,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团结村。申请执行人蒲志国,男,汉族,学生,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团结村。申请执行人暨申请执行人蒲月、蒲志国法定代理人蒲军平,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团结村。系申请执行人蒲月、蒲志国之父。申请执行人谭忍科,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团结村。申请执行人马录彦,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团结村。被执行人郭奇,男,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东关洪源村。蒲月、蒲志国、蒲军平、谭忍科、马录彦与郭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1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赔偿的经济损失50379.29元,诉讼费4000元,本案执行费71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但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下落及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执民字第0015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记员王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