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甲、周某乙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甲,周某乙,汪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959号原告:刘某,男,1993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曙光,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甲,女,1993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周某乙,男,1952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汪某,女,1964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甲、周某乙、汪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周某甲、汪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凤台县支行的存款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周某甲、被告汪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凤台县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姜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梁亚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