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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启东市恒安防爆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黄敏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恒安防爆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黄敏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民初字第00036号原告启东市恒安防爆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大兴工业集中区01号。法定代表人邵和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XX,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敏华。委托代理人施勇锋,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恒安防爆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敏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市恒安防爆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恒安防爆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恒安防爆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中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邱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