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1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范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1995号原告范某甲。法定代理人宾某某。被告范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范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范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舒友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明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