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郭桂生与王国祥、王磊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桂生,王国祥,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郭桂生。被执行人王国祥。被执行人王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国祥、王磊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国祥、王磊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国祥与周燕利系合法夫妻关系,王磊与王瑞丽系合法夫妻关系。且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国祥及其妻子周燕利在你行的存款元。冻结被执行人王磊及其妻子王瑞丽在你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书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孙少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