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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郭桂生与王国祥、王磊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桂生,王国祥,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郭桂生。被执行人王国祥。被执行人王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国祥、王磊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国祥、王磊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国祥与周燕利系合法夫妻关系,王磊与王瑞丽系合法夫妻关系。且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国祥及其妻子周燕利在你行的存款元。冻结被执行人王磊及其妻子王瑞丽在你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书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孙少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