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范正贵申请执行吴仕权、龚建成一案提取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正贵,吴仕权,龚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129-1号申请执行人范正贵,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吴仕权,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龚建成,男,196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荣民一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吴仕权、龚建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吴仕权所有的在荣县卫生局应支付四川省自贡凤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修建的荣县保华卫生院建设工程款1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小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童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