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420号原告王某,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陈某,女,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9日以与被告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罗静涵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