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刑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薛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00108号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某,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渭南市临渭区人,村民,住渭南市临渭区。2014年9月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8日经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9月29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宝玲,女,1954年8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011954********,汉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退休干部,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民主中路26号。系被告人薛某某表姐。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宝塔区院刑诉(2015)第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韩丽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及辩护人刘宝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薛某某在杨某某(取保候审在逃)处先后共购买了336箱无标识卷烟,其中280箱是40条(每条5元)装,56箱是100条(每条3元)装。后薛某某在无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中262箱(40条装)无标识卷烟,以每条8元的价格,非法向杨某某(已判刑)销售,销售金额共计83840元。剩余无标识卷烟全部零售,销售金额共计28160元。综上,被告人薛某某在无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非法销售无标识卷烟336箱,销售金额共计112000元,非法获利39200元。另查明,2013年5月22日,经公安机关民警向被告人薛某某家属说服劝告,薛某某遂至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杨某某(取保候审在逃)证言、证人杨某某(已判刑)证言,证人刘某某(已判刑)证言、杨某某(已判刑)辨认笔录、被告人薛某某辨认笔录、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延安市宝塔区烟草专卖局举报记录表、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卷烟入库单、立案报告表、检查(勘验)笔录、甘泉县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卷烟入库单、检查(勘验)笔录、人口信息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法国家规定,在未获得烟草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专营的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某在购买无标识卷烟后,在未获得烟草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又将无标识卷烟非法贩卖给他人,从而非法获利,其贩卖时的销售金额即为非法经营数额。其非法获利部分,即属违法所得。被告人薛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薛某某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于法有据,且充分考虑上述情节,予以采纳。被告人薛某某辩护人辩称的1、薛某某属投案自首;2、薛某某前后供述基本保持一致,有认罪悔罪表现;3、薛某某以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其因家庭生活困难、经济拮据、迫于生计加之本人法律意识淡薄触犯本罪,故主观恶性较小的辩解理由,于法有据,且有相关证据证实,予以采信。但其建议对被告人薛某某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并处罚金,同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因其未能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宜适用缓刑,故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九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并处罚金392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苏 杰代理审判员 杨 英人民陪审员 刘 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晓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