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素青、迟华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素青,迟华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420号原告:马鞍山市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伦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华,该公司职工。被告:周素青,女。被告:迟华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素青、迟华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鞍山市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马鞍山市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志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