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民富、文名智与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44号申请人王民富,男,汉族,1963年11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文名智,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被申请人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法定代表人王力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德令哈分公司,负责人严泽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农业银行西宁支行账号2800110104000****中的存款20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海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