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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催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天津琦茂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7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琦茂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催字第0006号申请人天津琦茂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与围堤道交口西南侧锋汇广场3-2-2401。法定代表人姜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丽,该公司职员。申请人天津琦茂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天津琦茂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营业部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3070005131080585票据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长  刘玉梅审判员  胡延桐审判员  杜雅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孙钦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公示催告判决】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