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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冷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与卢伟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冷民初字第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负责人:徐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叶志斌,男,汉族。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梁向,男,汉族。该行职员。被告:卢伟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社诉被告卢伟源信用卡透支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以被告卢伟源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承担。审 判 员  文坚生审 判 员  仇炳华人民陪审员  黎惠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谭思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