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新荣与范长坤、孙传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荣,范长坤,孙传娜,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166-1号原告王新荣。被告范长坤。被告孙传娜。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丛延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