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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新荣与范长坤、孙传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荣,范长坤,孙传娜,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166-1号原告王新荣。被告范长坤。被告孙传娜。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丛延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