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蔡闽湘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闽湘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071号罪犯蔡闽湘,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一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2011���狮刑初字第7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闽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赔偿附民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5507.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0月27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以(2013)三刑执字第2808号裁定,将罪犯蔡闽湘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19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闽湘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9月至2015年1月考核累计达标分10.2分。本次减刑交纳民事赔偿款人民币4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闽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闽湘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