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3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胡某与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3民初416号原告胡某。被告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为与被告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吕中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上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