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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3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胡某与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3民初416号原告胡某。被告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为与被告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吕中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上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