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陵商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陵商初字第282号原告胡某某,男,198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小雪镇。委托代理人邢海同,曲阜爱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小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完毕,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植峰审 判 员 曹诗敏人民陪审员 霍兆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闫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