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虞仲华与陈志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仲华,陈志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599号申请执行人虞仲华。被执行人陈志雄。申请执行人虞仲华与被执行人陈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4)舟定商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虞仲华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志雄负债较多,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59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XX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