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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都兰县金龙有限责任公司与马牙塞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都兰县金龙有限责任公司,马牙塞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都兰县金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殷红明,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牙塞,男,回族,1983年10月9日生,农民。上诉人都兰县金龙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牙塞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14)都民一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当庭增加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在未征求原审被告是否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的情况下继续审理并判决,剥夺原审被告的辩论权利,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都兰县金龙有限责任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14)都民一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巴学农审判员  马建平审判员  党雪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郭海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