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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4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马凤鸣与王礼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凤鸣,王礼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4101号原告马凤鸣,女,汉族,1962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王礼建,男,汉族,1968年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马凤鸣诉王礼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凤鸣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凤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马凤鸣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犀勐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包程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