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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4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重庆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克勤、杨秧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克勤,杨秧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139号原告重庆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新村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8341-6。法定代表人周裕锋,总经理。被告孙克勤,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杨秧娟,女,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审理原告重庆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克勤、杨秧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重庆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常 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