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1533号原告:马某,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杨某,女,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员 郑尊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