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诉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宋远成与孙红英、张伟男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远成,孙红英,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诉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宋远成,男,195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涛,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红英,女,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伟男,男,199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程庄镇陈楼自然村097。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9508125079。申请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张伟男驾驶的孙红英所有的皖LK86**号“吉利”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并提供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2015年2月13日17时20分许,张伟男驾驶皖L×××××号“吉利”牌小型轿车,在安徽省砀山县程庄镇毛程铺村路段有西向东行驶时,因操作判断失误与同方向行驶的宋远成驾驶的“爱玛”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毁、宋远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伟男驾车逃逸。砀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砀公交认字(2015)第1507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伟男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宋远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在砀山县人民医院治疗,伤情严重,而皖L×××××号“吉利”牌小型轿车仅投保交强险。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申请人伤情严重,而事故车辆仅投保交强险。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审理、执行的顺利进行,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孙红英所有的皖LK86**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扣押至安徽省砀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连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