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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海民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杨博文与黄卫东、尤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博文,黄卫东,尤建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海民初字第00176号原告杨博文。委托代理人张丽娟,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力,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卫东。被告尤建中。本院受理原告杨博文诉被告黄卫东、尤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博文以被告黄卫东、尤建中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博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博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博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陆大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