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岳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腾,单长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岳腾,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单长银,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岳腾与被执行人单长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114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单长银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单长银在银行的存款1515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悦代理审判员 徐同进代理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尹良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