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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蔡金昌与朱海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金昌,朱海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28号原告:蔡金昌。委托代理人:林文辉、郑峰。被告:朱海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金昌诉被告朱海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金昌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金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38元,由原告蔡金昌负担。审 判 长  林子云人民陪审员  周乐生人民陪审员  马彩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