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执字第00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张某、张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扣划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016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张某乙。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某、张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张某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张某乙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张某乙所有的银行存款18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愉乐审判员 韩胜利审判员 杨大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