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芜湖市鸠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子华、田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鸠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子华,田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鸠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曹高峰,主任。被执行人:李子华,男,197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田甜,女,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执行的申请人芜湖市鸠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李子华、田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鸠行非审字第0003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川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XX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夏 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