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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四法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严金棋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四法刑初字第11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棋,男,1962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刑诉(2015)第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棋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乡少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某棋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累计46468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赌博罪。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被告人严某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严某棋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号码,收受参赌人员胡某娣、周某凤等人的投注。投注额合共人民币464684元。严某棋将收受的投注转投给上线朱某明(在逃),从朱某明处按照投注额10%分得提成。2014年11月21日,民警在四会市城中区某号将严某棋抓获,当场缴获投注单13张、记录投注金额笔记本等物品。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书证⑴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严某棋被抓获的情况。⑵户籍资料:证明严某棋的身份信息。⑶搜查证及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明民警对严某棋、胡某娣的人身及涉案住所的搜查及扣押物品情况。⑷投注单、记录投注金额笔记本一本:证明严某棋接受投注的情况。⑸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对涉案的周某凤等人行政处罚的情况。2、现场辨认记录、现场指认照片、物证指认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3、辨认笔录:证明经辨认,被告人严某棋辨认出周某凤、陈某、刘某生。4、证人证言⑴证人胡某娣的证言:严某棋是其丈夫,在家中帮他人收受“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投注。⑵证人周某凤的证言:证明其从2014年8月初,开始参与“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投注,参与了十期。其是向一名叫“棋哥”的男子投注,都是电话联系他并向他投注,通过现金结算。经辨认,周某凤辨认出严某棋。⑶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其从2014年11月开始参与“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投注,参与了十期。其是向一名叫“棋哥”的男子投注,都是电话联系他并向他投注。经辨认,陈某辨认出严某棋。⑷证人刘某生的证言:证明其从2014年开始参与“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投注,参与了二十几期。其是向一名叫“棋哥”的男子投注,都是电话联系他并向他投注。经辨认,刘某生辨认出严某棋。5、被告人严某棋的供述。摘录:我是在2013年10月开始将别人向我投注的“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交给朱小明的,朱小明会支付我投注金额总数的百分之十作为好处。���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及我本人直接收取赌博投注单的方式收取他人投注,一般开码后,我和参赌人员在我的现住所内直接现金结算。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棋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累计464684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某棋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二台(暂扣四会市公安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关 韬审判员 杨文军审判员 郑珊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梁淑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赌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