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龙财与武治才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财,武治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192号申请执行人张龙财。被执行人武治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49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武治才赔偿申请执行人张龙财444369.92元及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12326元。但被执行人武治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武治才482736.41元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丹萍审 判 员 刘曙光审 判 员 潘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刘卫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