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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泽填与彭建设,马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填,彭建设,马敏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424号原告陈泽填,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马远志,广东汇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建设,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德兴城。被告马敏萍,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泽填诉被告彭建设、马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泽填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彭建设、马敏萍名下价值人民币4,000,000元的财产,原告担保人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保全出具了编号:(2015-罗)汇融保第0021号《财产保全担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000,000元,有效期至查封财产解封之日止。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彭建设、马敏萍名下价值4,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逄政审 判 员  陈玲代理审判员  王馨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褚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