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泽填与彭建设,马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填,彭建设,马敏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424号原告陈泽填,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马远志,广东汇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建设,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德兴城。被告马敏萍,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泽填诉被告彭建设、马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泽填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彭建设、马敏萍名下价值人民币4,000,000元的财产,原告担保人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保全出具了编号:(2015-罗)汇融保第0021号《财产保全担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000,000元,有效期至查封财产解封之日止。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彭建设、马敏萍名下价值4,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逄政审 判 员 陈玲代理审判员 王馨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褚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