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770号原告:胡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代理审判员 吴 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蒋成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