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彭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虎秉富与被执行人王存、何亚利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虎秉富,王存,何亚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彭执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虎秉富,男,汉族,高中文化,干部,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王存,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何亚利,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执行的虎秉富依据(2013)彭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存、何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万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存、何亚利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虎秉富也提供不出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彭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军审判员 王志宏审判员 赵宏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蓓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