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秀执字第006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绍雄与被执行人胡曙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绍雄,胡曙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秀执字第00630-1号申请执行人:刘绍雄,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胡曙东,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怀宁县。申请执行人刘绍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曙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魏审 判 员 曹拥军代理审判员 程 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