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金娇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金娇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665号罪犯刘金娇,女,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09)渝五中法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金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3年12月30日,本院以(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3年10月2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刘金娇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金娇在服刑期间获三次记功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金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金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