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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3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许林与东莞市天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许林,东莞市天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387-1号原告:李许林,男,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公民身份号码为×××5419。被告:东莞市天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宋强。委托代理人:殷建国,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许林诉被告东莞市天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本质是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该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被告之间因合资承包项目而发生纠纷,故双方之间属于合伙协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关于“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的规定,被告的住所地在东莞市××街镇,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之内,因此,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东莞市天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东莞市天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雪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方淑敏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