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7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孙鑫等申请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鄂尔多斯市兴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中止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鑫,鄂尔多斯市万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高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7246号申请执行人孙鑫,男,汉族,1971年4月26日出生,达拉特旗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鹏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鹏峰,男,汉族,1975年1月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东胜区人。申请执行人孙鑫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鄂尔多斯市兴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4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2)东法民初字第435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白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