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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朱某甲、朱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19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朱某甲。被告朱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甲、朱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朱某甲、朱某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宫学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康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