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德华、李平、张光怀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岳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奎星路182号。负责人陈吉高,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波,农行安岳县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王英倩,农行安岳县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张德华,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平,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光怀,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德华、李平、张光怀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德华履行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和给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由被执行人李平、张光怀对前款被执行人张德华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张德华、李平、张光怀共同负担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德华、李平、张光怀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德华、李平、张光怀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安岳执字第1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张德华、李平、张光怀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卫审判员 蒋能凯审判员 唐 俭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超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