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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人民政府与黄进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人民政府,黄进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353号原告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组织机构代码00381953-X。法定代表人林忠阳,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杜侨生、丁华,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进兴,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黄进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苏静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苏艳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