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陈志祥与倪家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祥,倪家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陈志祥,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被告倪家康,男,1993年10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祥诉被告倪家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祥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陈志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为213元,由原告陈志祥负担。审判员 赵文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