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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子修与被执行人刘建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子修,刘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张子修,男性,住所地船营区。被执行人刘建华,地址丰满区。张子修申请执行刘建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子修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一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有健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曲德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