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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鸡东法执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闫伟申请执行鸡东县华盛煤炭有限公司润华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伟,鸡东县华盛煤炭有限公司润华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东法执字第770号申请执行人闫伟,男,1987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闫久鹏,系申请执行人之父。被执行人鸡东县华盛煤炭有限公司润华煤矿法定代表人赵洋,职务矿长。委托代理人付文彬,男,系该矿职工。委托代理人徐伟东,男,1974年7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闫伟申请执行鸡东县华盛煤炭有限公司润华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闫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东劳人仲字(2013)第39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27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6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余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款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鸡东县华盛煤炭有限公司润华煤矿承担交纳执行费3312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东劳人仲字(2014)第392号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