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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吉日木图与包满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日木图,包满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吉日木图,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被执行人包满泉,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关于吉日木图与包满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2014)右民初字第18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包满泉逾期未履行裁判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包满泉主动履行了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2014)右民初字第1894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赵大勇审判员 吴常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凤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