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瓶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蒋丰华与张耀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瓶民初字第152号原告:蒋**。委托代理人:俞惠琴、吴忠群。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张**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美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缪剑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