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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4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王立宁与宋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宁,宋建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4058-3号原告(反诉被告)王立宁,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王国宁,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建军(反诉原告),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李平安,宁夏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王立宁与被告宋建军(反诉原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审理需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李海波人民陪审员  孙秀丽人民陪审员  董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博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