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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白月华与李富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月华,李富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111号原告白月华。委托代理人连洪文,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富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月华诉被告李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月华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富斌银行存款90万元或依法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富斌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雪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