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薛执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某乙与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乙,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薛执字第72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乙。被执行人:张某甲。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乙与被执行人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审结。该案(2012)薛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某甲所有的位于枣庄高新区某小区22号楼东起14号车库一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泉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任 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