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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吴X与王XX、张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王XX,张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民初字第628号原告吴X。被告王XX。被告张X。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旭,该分公司总经理。原告吴X诉被告王XX、张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XX、张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X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X撤回对被告王XX、张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艳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朱晔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