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略执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谭忠白与杨秀英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忠白,杨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略执字第00086号申请人谭忠白。被执行人杨秀英。申请人谭忠白与被执行人杨秀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秀英外出打工。经调查,其短期内无法返回住所地,被执行人在住所地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住成年家属拒绝代为履行。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三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 洁 来自